您当前所在位置: 首页 | > 政策法规 |
安乡县档案馆查(借)阅档案制度
一、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,可以利用馆内已经开放的档案;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利用馆内开放档案,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和档案馆负责人同意。
二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利用馆内未开放档案,需持单位介绍信;利用未解密的档案,需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方能提供。
三、任何组织和个人查阅利用档案资料,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,填写查阅理由,并及时反馈利用效果。
四、利用者不得查阅与其利用目的无关的档案。
五、严禁利用者在档案上作记号或涂改档案文件。
六、禁止利用者在阅览室吸烟、喝水,以免对档案造成损坏。
七、对于已脆化、缺损等易坏档案,档案馆一般只向利用者提供复制件。
八、严禁利用者将档案原件及复制件私自带出馆外,或擅自提供、抄录、公布、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。
九、档案馆馆藏档案一般不外借,如因特殊情况需外借时,须经分管负责人批准,并缴纳一定数量的押金,办理借阅手续后,方能提供,并定期归还。
十、查(借)阅后的档案应及时归还,接待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