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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
为加强我局保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,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和《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、国家保密公司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》,结合我局实际,特制定如下制度:
1、本规定所称移动存储介质,是指用于存储秘密信息的硬盘、软盘、U盘、光盘、磁带、存储卡等存储介质。
2、本单位移动存储设备要进行编号,不得借于他人使用,若需借于他人的,必须征得单位领导同意,并进行借还时间、借用人、审批人等详细登记。
3、新购计算机、移动存储等设备,要先进行保密标识和登记,再发放使用。
4、如使用移动设备转移存储保密数据,需在使用前格式化,并在使用后立即删除保密数据。
5、使用光盘备份的保密数据要登记编号,分类存放。
6、非本单位的移动存储设备一律不得和涉密计算机连接。
7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,高密级的存储介质不得在低等密级系统中使用;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;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。
8、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,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