现代对媵器铭文研究的文章指,西周时期的媵主要是女子的娣、侄女和侍从之类。春秋时期的媵器,除“一器铭一女之媵器,还有一定数量的一器兼铭主嫁国和来媵国之女的媵器”。明清时,媵多指成为婢妾的陪嫁婢女。
想当然,古代男人能够选择“媵制”,一次带走多位女性,男方要具备一定程度的财力,也因此这种方式,虽然以伦理来说很不可思议,甚至让人有些不齿,但某种程度来说,也能一人拉拔妻子家庭的经济。
第二种方法更直接,就是“抢亲”
抢婚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,为对偶婚向单偶婚转变的标志。抢婚的受害者和加害者不分男女,但进入父系社会以后,抢婚的加害者一般认为是男性,受害者一般是女性。
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,人们有两种关于家庭的仇恨,分别是“夺妻之恨”与“杀父之仇”,将其视为人生中最大的深仇大恨。然而,在群婚制时代,抢婚是一种流行习俗,谁更强谁就有更多的选择权,可以挑自己喜欢的平民女性,即便后来婚姻制度确立后,抢夺女人仍是妾的重要来源。
除了这两种之外,还有一项,则是完全将女性当成“产品”,视为一种“礼尚往来”。在古代,正规管道娶妻,需要遵照礼法聘娶,但妾就没有这些礼数,完全可以随意买卖的,而且没有犯法。
今天,在我国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社会中,抢婚仍然是公认的、特殊却有效的婚姻缔结仪式,多数情况下是以自由恋爱为基础,男女双方商量好的一种婚嫁方式。被抢的女方不一定不乐意,也不一定是富人抢穷人,部分抢婚的原因则是男方家庭经济贫困,不能提供足够的彩礼。
参考资料:《中国通史》《中国古代文化概览》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